明确允许“耕地转出”“耕地转入”及禁止“耕地转出”“耕地转入”的情形,明确耕地“进出平衡”检查结果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评价内容……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浙江省耕地与其他农用地“进出平衡”实施意见》,自6月25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提到,耕地“进出平衡”实施范围包括“耕地转出”和“耕地转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以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必须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含恢复属性地类)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整治为耕地的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耕地转出”情形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确需转出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优先转出难以长期稳定利用、质量较低、零星分散的耕地。
可以转出的情形:
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含符合标准的绿化带、绿色通道)工程;
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实施特色农业项目或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农民合作社工商企业等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经批准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农业项目;
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的农村道路、灌溉及排水设施、农田防护林等工程;
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的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
按规定可以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情况。
质量较高、集中连片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原则上不予转出。
禁止“耕地转出”情形:
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农田、管护期内或指标库内补充耕地项目范围内的一般耕地(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农田中的灌溉和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除外);
违规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
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未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的可不列入耕地转出范围。
“耕地转入”情形
林地、草地、园地、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非耕地可以整治为耕地。
各地应根据土地“二调”、国土“三调”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恢复潜力调查成果,优先考虑标注恢复属性地类(包括即可恢复地类、工程恢复地类)、自身规模较大的地块或与周边现状耕地布局集中连片、农田水利设施配套较好的地块整治为耕地。结合土地综合整治、“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等,积极引导在耕地集中整治区内有计划、有目标、有节奏地恢复耕地,优化耕地布局,提高耕地质量。
禁止“耕地转入”情形: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25度以上陡坡地、河道湖区、盐碱化、土壤严重污染等区域内新垦造或复垦耕地;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耕地。
“耕地转入”地块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所有经批准实施转入的耕地,必须通过验收。
“耕地转出”地块要按照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要求,实施前通过监管系统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逐级报市、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
《实施意见》明确了“耕地转出”的申报主体,方案编制及实施的具体流程,建设耕地“进出平衡”备案监管系统,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等。其中,根据耕地进出平衡核算规则,耕地转入面积大于或等于耕地转出面积,即认定为已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反之,认定为未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年度耕地“进出平衡”结果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评价内容。
《实施意见》还提到,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后仍有结余的耕地进出平衡指标,可以计入完成耕地恢复计划,用于补足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缺口。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在市域范围内统筹落实,市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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