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焦点 > >正文

短讯!长信科技: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时间:2023-02-13 21:20:08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资料图)

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第九条

                规定的说明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信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持有的芜湖长信新型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新显”)43.86%股

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符合《创

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

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

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重组审核规则》第

七条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及《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

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长信新显主要从事车载(曲面)盖板及触控显示模组、高端显示模组、薄化

及超薄柔性玻璃盖板(UTG)等高附加值业务。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长信新显所处行业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

电子设备制造业”下的“显示器件制造行业”

                   (行业代码:C3974)。长信新显所

处行业符合创业板行业领域要求,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

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 年修订)》第五条所列的不支持在创业板申报发行上

市的行业类型。同时,长信新显与公司处于同行业。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和《重组审核规则》

第七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重组审核规则》

第九条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重组审核规则》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

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

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股票发行价格为 5.17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的 80%,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重组审核规则》第九条的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重

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查看原文公告

X 关闭

推荐内容

最近更新

Copyright ©  2015-2022 人人制鞋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8023326号-36   联系邮箱:8557298@qq.com